美国签证如何撤签?
在移民法里面,撤销签证是相对比较容易的程序。 《移民和国籍法》第212(l)节规定,如果申请人被认定有隐瞒或欺骗签证官的行为,可被拒绝入境或者驱逐出境。 如果当事人认为移民局做出了不公正的拒签决定,可以依据此条款提出上诉。
《移民和国籍法》还规定了“撤回”和“收回”两种签证撤销方式,根据申请时签证官发出的Visa Cancellation Notice的不同版本可知,这两种方式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 撤回(Withdrawal of VISA)适用于所有非移民类签证、部分免签国家的公民签证、移民签证,以及D-1, D-2, E-1, E-2, F-1, H-1B, H-2A, H-2B, J-1, Q-1, R-1,T-1, V-1 和 V-2 类别签证;而收回(Recaptureof VISA)只适用于H类和L类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 对于撤回签证,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她在过去五年中从未以任何身份在美国逗留过。对于收回签证则没有这一要求,但在审理过程中仍应查明申请者是否在美国停留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时间。
从时间上来讲,由于撤回是针对所有的非移民签证,因此是一种比较宽泛的方式,一旦实施就比较困难推翻;而对于收回则是针对特定的几个群体,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找到相应的“罪证”就很容易被推翻。 从程序方面来讲,申请人必须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并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然后才能做出签证撤销的决定,所以在这整个过程中都需要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撤回还是收回都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行政,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