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能去香港定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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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分情况讨论,如果罪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且已经实际执行了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期,在假释和缓刑期间又未再犯新罪的;或者因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抢劫财物罪等犯罪而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执行死刑前主动如实交代罪行,通过悔改表现而得到肯定的评价,被裁定减刑的,可以准予出境。 反之,如果是被判处驱逐出境或监视居住的,不能出国(包括港澳);如果在判决生效前逃匿或被宣告失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缉,一旦抓到,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会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出入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个别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经过赦免程序免除其一部分刑罚,属于一种特殊的减轻处罚,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条件的特许离境。但必须明确的是,这种特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实施的,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的。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决定是否特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是可以减刑的。 如果犯罪分子具有减刑的法定情形,比如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具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减为管制;具备法定情形,也可以对主刑减少处罚,从而免除刑事处罚。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被判刑也是能够出国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经依法裁定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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