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与中国区别吗?
在英国,如果涉及侵权(包括人身伤害、人身损害等)需要提起诉讼的,通常由受害人向侵权行为地(一般即事故发生地点)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而如果是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则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不过,如果因海事情故、航空器事件或其他同一事故产生的受害者分散在不同国家,则由最先受到侵害的人(最先发生纠纷的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方的当事人是享有选择权(choice of court)的,即在受害方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在侵权责任制度下还是合同责任制度下寻求救济,以及有权选择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当然,这一选择权并非是没有限制的。例如,在合同责任方面,受害方只能选择在违约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中选择一个作为管辖法院;而在侵权责任方面,由于涉及到归责原则、损害认定、免责事由等诸多问题,选择管辖法院的难度就要大得多。
在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上,除了前述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原则外,还有“司法管辖权异议”(Jurisdictional challenge)制度。所谓“司法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对于法院是否拥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司法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 (1)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如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本案不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适用仲裁协议处理;
(3)被告的住所地在国外且不在我国领域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国家的法院处理。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想要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中国公民和法人组织来说,弄清楚英国的法院管辖制度和“司法管辖权异议”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