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绿卡离婚如何豁免?
对于LPR(Legal Permanent Resident, 法律永久居民)也就是美国的永久绿卡持有者来说,离婚通常不会导致移民状态的丧失。如果双方都是LPR,那么无论以何种方式离婚,对移民身份都不会有负面影响。 如果其中一方是临时绿卡(Adjustment of Status, AOS)或者美国公民,则离婚会对移民状态产生影响,需要按照情况来分别处理。
1. 一方是AOS,另一方是美国公民 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是拿到绿卡之后结婚的,并且已经持有绿卡一段时间了,一般来说,法院会判决婚姻有效并允许离婚;但如果申请人在结婚时没有拿绿卡或刚拿绿卡,一般会被判离异。即使法院判决婚姻无效,移民局也会裁定为婚姻有效。 但如果双方是在国内领的结婚证,又都持中国护照来的美利坚,即便在美国法院起诉离婚也得不到结果的……因为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啦!这种情况就只能回中国离婚然后重新申请移民了。不过,如果之前来美的签证类型不是AOS的话,可以转为其他类签证比如B类旅游/商务签或者F类学生签然后再入境美国与国内的配偶办理离婚手续。只要最后能证明婚姻确实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美国法院会允许离婚。
2. 一方是AOS,另一方是LPR 在上述情况下,虽然申请人的前一段婚姻是在境内结束的,但由于对方已经获得永久居留权,因此不属于「未婚夫/妻」身份,而属于「已婚未离」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向移民局提出离婚后,移民局一般会责令申请人提供完整的婚姻记录,包括结婚证书、所有分居文件、任何离婚文件,以及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文件,如对方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等。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移民局会做出决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请人提交了足够的材料,证明其与前同胞的婚姻关系确实存在且现在已破裂,而且符合其它申请资格标准,他的申请人亦有可能被驳回。原因在于:
(e) 《移民与国籍法》的第319条 (a)款规定,凡申请人为外国人,其申请必须全部依照本法所规定的范围或条件予以批准。即申请人首先必须符合入籍的条件才能获批。
(b) 《移民与国籍法》的第1427(b )款规定,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凡已婚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籍:
该人与其配偶之间不存在合法婚姻;
该人是通过欺骗或诈欺手段取得婚烟的;
该人与外国配偶已经没有同居计划;
该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名义上的,实际上该人与配偶并未共同生活;
由于该人与配偶之间未发生性行为,因而未产生合法的收养子女的可能性;
该人已与另一异性订婚前,曾向其配偶披露将有婚外情的事实;
除了以上情形外,该人与配偶间婚姻关系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