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欧洲签证?
欧洲签证的办理根据前往目的的不同办理的时间、费用、手续都不尽相同,一般分为旅游/商务/探亲/工作/留学/体育/医疗/文化/贸易/运输工具等。
中国公民如需访问欧洲15个国家的成员国旅游,即前往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意大利等地旅游时,可以申办联合签证,前往这些国家之一的成员国居留最多 3 个月。但各国对某些签证的限制不同,如波兰和捷克只允许办一次入境的入境签证,匈牙利只允许办过境签证,西班牙不允许持旅游签证者到非旅游地区。根据有关规定,除旅游签证外,所有外国人士访问或居住在欧洲联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有特定目的者(如商旅、访问亲友、接受高等教育、就业、度假等)都须申请相应的居留许可。
欧洲的欧洲联盟国家、欧洲经济区和瑞士(以下称“申根国家”)长期执行互免签证规定,允许这些国家间的公民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流动,无须办理签证。根据欧盟关于移民和边境控制的指令规定,外国人在申根国家居留或探访,必须经过边境检查,并须持有申根国家某成员国签发的有效签证。外国人在申根区域内活动须携带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以便边防人员检查,即所谓的申根边防检查。如外国人违反边境规定,将由申根国家主管当局根据各自国家法律予以处理。在非申根国家的外国公民如需在申根国家访问超过上述免签天数,应在入境时申请申根国家签发的相应种类的签证。
申根签证的办理,请参照申根签证程序:
1、到申根协议国家(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希腊、冰岛、卢森堡、挪威、瑞典、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23个欧洲国家)旅游,必须办理申根签证(SCAGENCEREGUATION). 它是上述23个欧洲国家的一个协议或是协定。所有的签字国公民可以相互进入其协议国土而无须移民签证。然而,从非签约国进入西欧的旅行签证(英国和爱尔兰除外),必须事先申请。
2、申根签证既便于获权国公民的往来也便于非签字国公民通过合法手续进入这些国家,在申根协定与欧盟协定不相符的方面,前者的地位较高。根据欧盟协定,任何一个欧盟国家的成员国公民都可按照程序,在任何的欧盟国家内居住。但是,当这些欧盟公民离开的时候,那些申根国家对他们仍然保留签证的规定。申根协议规定,持协议国中任一成员国签发的护照,通过协定国均可免签证。申根签证最早可追溯到1985 年 在卢森堡巴黎签署的《申根协议》,于1995年正式生效,根据该协议,欧洲大部分地区(除英国,爱尔兰,丹麦, 挪威和瑞典以外的国家)实行“申根协订国”开放。
3、从1995年3月26日起,根据该协定,旅游者,或从事临时性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居住在其中的雇员和雇员的家庭成员,都可以免除签证在进入这些国家区域内时享有免签证和出入境快速通关的优惠政策。1997年10月1日开始,根据申根协议, 所有协议国将允许持有其它协议国有效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在其居留许可有效期内进入并停留于该缔约国,而无需另外办理入境和居留的手续。
对于非欧盟地区,前往欧洲联盟国家或地区旅游需要事先申请入境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根据申请事由的不同分为:旅游签证,访问签证,移民签证,工作签证,商务签证及家庭团聚签证等,其中,旅游签证是最常见的一种签证。
欧盟自1985年6月4日统一签发一种新的签证,即申根签证(Schengenvisa),其目的是便利外籍人员赴欧盟国家旅游,以便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使领馆层层设置的人为障碍的限制。
“申根协定”的成员国及允许实施该项协定的非欧盟剂成员国名单,参见欧洲议会议事厅网页:URL。
4、欧洲各国实行的签证规定,持任何欧洲申根国家有效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除本国国民外,均可以在任一成员国以及其住居留满 6个月后继续进行居留或者居留许可。这为外籍人员和家庭在欧盟成员国居留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
5、欧洲签证按停留期长短分为:短期(停留期不超过15天),中期(15天以上至6个月)和长期(6个月以上的居留许可),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签证机关颁发的签证(持照人住址与单位住址完全一致),在有效逗留期间,除不得从事劳务,不得就业或经营商业或从事专利和版权有关的活动外,可在境内短期居留。
6、按照“申根协定”和欧盟的公约,在申根协定或成员国境内的外国入境者和逗留必须在入境检疫,海关,警察机关办妥注册,实行出入境和居留目的地国负责管理和过境的边防安全检查。
7、按照“申根协定”和欧盟的公约成员国对外国人入境的外交,经济和其他方面特殊需要接待,在边界,被许可入境,边检手续和口岸入境国负责管理和保证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