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钱属于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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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讲,任何一笔钱的属性由所有权和控制权划分决定。 移民这笔钱的所有权属于申请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申请人在国外还是国内对这笔资金的支配权是有区分的。比如留学和旅行,虽然申请人有支配权,但使用方式有一定的限制(如不能用于购买房产)。而移民则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使用权。因为获得更高的身份和地位是许多人移民的初衷,这种身份和地位意味着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更完善的医疗体系以及更丰富的社会福利等,而这些归根结底都是资金所提供的服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移民获得的资产归申请人所有是没有疑问的。

然而,这些资金一旦进入了某个国家(地区)的财政预算,则成为了这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费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也就是说申请人并不具有完全的控制权了;当然,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或移民局)来控制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方向,但这种控制力和对钱本身的所有权相比已经微乎甚微了。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移民局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来源证明,就是为了确认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持他获得该国家的居留权,如果资金来源不明,移民局会怀疑申请者是否具有真正的移民资格,并在后期审核过程中加大审查力度。

如果经济能力不足以让移民局相信申请人具备成功移民该国家的实力,即使申请了移民签,在审批过程中也极有可能被拒绝;而如果财力证明符合移民局的要求,但在移民获批后发现了虚假的财产申报,申请人仍然会被撤销移民批准书,并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相关领域被限制入境甚至被禁止入境。 所以,在申请移民过程中,要如实申报资产情况,切不可作假。一旦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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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是均等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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