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作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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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业学习,我的建议是,主修课程的学习以“实用”为核心;而“专业作品”的产出,则必须结合“学术思维”和“艺术追求”两个角度来做规划与创作。

一、实用性 作为社会人,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专业知识的支持。因此专业学习以实用为核心并不为过。但如何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这是需要认真思考和设计的。

二、学术性 在我看来,学习的过程就是不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你的问题意识会越来越强,问题解决的思路也越来越宽广。于是你的知识结构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更新和强化。这个过程其实就是构建你个人知识体系的过程,而这个知识的体系,正是你的专业素养的体现。

三、艺术感 何为艺术?艺术是情感的表达。所以在专业的学习中,除了逻辑性的知识积累之外,还需要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审美能力和表达能力——如何将你所领悟到的东西外化于你的作品的,这就是艺术追求的范畴了。

四、创造性 无论是什么专业,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人才是未来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在学习的过程中,你需要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创意能力,无论是对问题的解决方法还是对知识的结构化体系,都需要你有创新的眼光和魄力。在不断的解决问题中锻炼自身的创造力,这才是专业的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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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业作品,是指作者通过专业单位如各级专业摄协、各专业报刊影视出版部门、专业艺术院校、专业研究机构等渠道、程序正式入“行”的作品,包括正式在上述单位入会、入编、入库、入校、入库、入选、入展、入集等各种入“行”情形的作品。专业作品一般可以认定版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也有少数例外。

与非专业作品相比,专业作品在维权中通常享有如下权利优惠:

1、专业作品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可免除著作权人的在诉前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大幅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有利于保护专业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如果该美术作品创作已经过出版社正式出版,则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般可作为该作品已经完成的时间证据。

2、专业作品在遭他人侵权时,适用“接触加相似”的侵权推定,即免除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实际接触了美术作品”的举证责任,而只要权利人证明美术作品是公开发行的,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即可作推定。在原告已经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仍主张其美术作品系独立创作,而非抄袭或剽窃原告作品的,应当提交其在原告作品发表之前已经独立完成该美术作品的在先创作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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